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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芬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8167****6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民初字第1299号
    案号 (2017)晋0881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姚红战50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曹仰林、王中虎、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霞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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