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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HH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741号
    案号 (2019)津02执1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8年威商银承字第81718201805****974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保证金补齐到40000000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事项,在其与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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