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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1〕第27-3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328号)的要求,对存在未在与李某俊、王某、李某安、何某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328号)的要求,对存在未在与李某俊、王某、李某安、何某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万高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9月份、10月份工资表、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32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328-0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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