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黔东南卫健公罚决〔202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口杯、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2
    决定机关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