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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建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189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执13213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885831.93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2月29日,罚息2598600元、复利113006.62元;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2.78%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被告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享有质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赖建钟、张静、赖建红、赖建东、吴伟雄、袁瑞华、黄德厚、东莞市巨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89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8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赖建钟、张静、赖建红、赖建东、吴伟雄、袁瑞华、黄德厚、东莞市巨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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