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赖建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1895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048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南执字第003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31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赖建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远进偿还借款26728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67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赖建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远进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被告张静、赖建东、赖建红、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施远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800元,被告张静、赖建东、赖建红、广东中远汇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通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商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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