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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10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7民初1056号
    案号 (2019)赣0827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5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二、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8万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三、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8万元,并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四、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五、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六、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七、限被告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古有为借款12万元,并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记付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八、以上七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两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经交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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