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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MA****2M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2民初1047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1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龚思敏偿还借款本金472.4万元、支付利息(含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2240571.30元(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息共计6964571.30元,并以借款本金47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552元,由被告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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