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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新中国影都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人民中路32号影都大楼的温州新中国影都(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面积:5800平方米)二层扩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新中国影都经营场所第二层扩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温州新中国影都经营场所第二层扩建区域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8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4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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