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7〕05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新中国影都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人民中路32号影都大楼的温州新中国影都(使用性质:公共娱乐场所,部分重新装修面积:78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新中国影都重新装修部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温州新中国影都重新装修部分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7年9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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