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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639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702刑初74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程思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按投资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被告单位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思雅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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