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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思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639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9583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8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600元及违约金(以12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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