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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合川工商经处字(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前身系合川市建设工程交易所,于1999年11月15日经原合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资设立。于2007年6月8日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交易所,同年12月29日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工程要素交易所,2012年3月7日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现出资人为重庆市合川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当事人的人员招录和考核,合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川区建委)负责对当事人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当事人现有工作人员11人,办公场所设置在合川区建委内,与合川区建委合署办公,同时还承担合川区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5年至今,合川区建委在行使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行政职能过程中,对未进入有形市场即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民营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施工许可过程中,通过设置固定流程的方式,限定建设方和施工方必须先到当事人处接受招投标服务并办理招投标确认。 当事人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在仅提供关于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等方面的咨询,而没有提供任何招投标服务的情况下,将由合川区建委设计印制的《合川区民营投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川区民营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确认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发放给双方。在双方填写好三份文书的部分内容后,当事人按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3‰、1.3‰分别向建设方和施工方计算各自需交纳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双方将各自应交纳的金额存入当事人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并将银行交款回执交回到当事人处,经当事人确认完成交费后,才会在《合川区民营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确认书》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完成情况”栏处,签署“XXX项目已完成交费建议予以备案”意见,并加盖其公章。2015年7月之前,此类项目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凭当事人签署的此件才能到合川区建委建管科进行审批,2015年7月至今改为到合川区建委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科进行审批。双方凭审批完成《合川区民营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确认书》才能办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即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备案。双方凭办理完毕的《合川区民营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再加上其他资料才能到合川区建委建管科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46444.7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2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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