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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9****9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3370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7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吉弗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344494.51元(含税)、 保证金5000元,上述共计1349494.51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吉弗服饰有限公司利息(以1349494.51元为 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 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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