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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9****9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295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7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69,980.2元;二、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133,550.1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72,489.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63,940.5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2元,由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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