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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9****9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2355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7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货款222,122.97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利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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