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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76****3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02民初7629号
    案号 (2019)鲁1302执7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原告王绪德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9261元(按房屋总价463 072元的2%计算),支付方式为: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绪德的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的账号为6223595390201838537 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二、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8月5日前向原告王绪德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5649元(按房屋总价463 072元的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共122天),支付方式为: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绪德的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的账号为6223595390201838537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三、如2019年8月1日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仍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则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王绪德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房屋总价463 072元的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方式为:每月1日前支付上月的违约金,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绪德的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的账号为6223595390201838537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如被告逾期支 付则同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涉案房屋的办证事宜发生其他任何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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