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8116****2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2)鲁1481执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13100万元及借款期间内利息、借款期限外逾期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56788984.97元,本息共计287788984.97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二、被告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希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希森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未按照本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800元,减半收取34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53400元,均由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希森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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