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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8116****2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481民初4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希森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借款期间内利息、借款限期外逾期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3 605 254.02元,本息共计7 055 254.02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二、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梁希森追偿;案件受理费61 180元,减半收取30 59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梁希森、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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