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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6MA****Y9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6533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5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石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2500元及违约金(以225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5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6元。(本案履行款账户: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326361001124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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