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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 市监 处 〔 2021 〕 29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3.76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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