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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中海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传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32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25号
    案号 (2017)鄂72执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军、齐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21日,计139379.7元,此后对所欠借款本息按照年利率16.74%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月21日结息); 二、被告泰州中海运输有限公司、顾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邱军所负债务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中海运输有限公司、顾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军追偿; 三、依法确认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中海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中海机58008”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与被告泰州中海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以“中海机58008”轮折价,或从“中海机58008”轮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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