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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266****39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4226号
    案号 (2021)粤03执3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4697828.92元(暂计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罚息以4301143.4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则予抵扣); 二、被告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431454.34元(暂计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罚息以本金4999982.9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则予抵扣); 三、被告厦门金昊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219698.97元(暂计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罚息以本金4999998.91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则予抵扣); 四、被告广西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430383.46元(暂计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则予抵扣); 五、被告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428174.90元(暂计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则予抵扣); 六、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享有的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447829266.17元; 七、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14493)项下8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74108566.99元的利息(以本金374108566.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14493)项下5笔流动资金贷款的债务的罚息(以本金24659900.12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7.83%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3381.76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厦门金昊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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