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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式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91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30082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1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613146.98元,复利65618.42元,并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分别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20万元; 四、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纪毓生、曹秋娟、矫恒礼、宋秀凤、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余额5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对律师费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63244元,由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纪毓生、曹秋娟、矫恒礼、宋秀凤、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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