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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式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91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20122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2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50万元、相应利息及罚息等2275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另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式富、矫春迎、矫恒礼、于良成、宋秀凤、鲍晶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青岛诺邦特服装有限公司、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账号分别为7371130185500002975、7371130185500002809、7371130185500002726保证金账户项下的保证金235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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