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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式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91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225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截止到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37520元。三、被告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利息。四、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纪毓生、曹秋娟、张式富、矫春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工商城抵登字2014第01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登记的质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法定的清偿顺序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纪毓生、曹秋娟、张式富、矫春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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