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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万士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8****69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经开民初字第2540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恢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士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金利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本息493555元分两期给付,第一期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本息246777元,第二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本息246778元;被告沈阳万士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如逾期未付,则给付原告沈阳金利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8702元,减半收取4351元,由被告沈阳万士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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