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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54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2204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1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鑫晨凯紧固件有限公司货款49965.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随本结清。 二、驳回无锡鑫晨凯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此款已由鑫晨凯公司预交),由三得普华公司负担(鑫晨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09元由三得普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得普华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鑫晨凯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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