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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广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00024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宽民一初字第04453号
    案号 (2017)辽0624执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6176.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并自2012年6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0元(实收23715元,缓交23715元,缓交部分在执行中扣收),鉴定费100000元,原告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80元,被告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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