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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鼎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395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01623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恢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鼎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祥参清还本金26800元及对应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30000元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以本金28000元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以本金27800元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本院限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6800元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祥参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广州鼎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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