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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0068****95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848号
    案号 (2019)冀0903执1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宝东偿还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0000元及利息1062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以本金4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的利息,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18年12月4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7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丽敏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田宝东、南丽敏、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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