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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1600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部分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8年5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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