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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路罚[2018]03(41)06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9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L6092的车辆于2018年09月25日10时29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8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8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L6092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陈旭光。本单位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06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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