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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秋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444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292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3638991.1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13638991.11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尚欠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9000元; 三、若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兴村1组的厂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公产字第0024667号至第0024674号)、位于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圆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09)第3561号)、被告刘涛协议以其在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被告陈星宇协议以其在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土地、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刘涛、陈星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易初鑫、吴素华、陈俊江、易美辰对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26元、已发生的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易初鑫、吴素华、陈俊江、易美辰、刘涛、陈星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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