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塔税稽罚〔2018〕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2017年度期间销售破碎粒2,344,918.01元未在账簿中反映,造成少计应税收入。其中2013年度销售破碎粒253,118.39元,2014年度销售破碎粒422,924.85元,2015年度销售破碎粒503,870.17元,2016年度销售破碎粒522,053.00元,2017年度销售破碎粒642,95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少缴增值税29,119.81元,留抵增值税额22,195,069.53元,调减2013年度留抵税额29,119.81元;2014年度少缴增值税48,655.07元,留抵增值税额25,200,096.52元,调减2014年度留抵税额48,655.07元;2015年度少缴增值税57,967.36元,留抵增值税额36,433,926.28元,留抵税额57,967.36元;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60,059.19元,留抵增值税额12,681,474.86元,留抵税额60,059.19元;2017年度少缴增值税73,967.88元,留抵增值税额41,479,647.53元,调减2017年度留抵税额73,967.88元,以上合计造成少缴2013~2017年度期间增值税269,769.31元(已调减留抵税额)。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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