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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755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9323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本金5,000,000元,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6,271.8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7年5月8日);并自2017年5月9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沈阳鑫鹰网业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对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94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鹰网业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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