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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广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755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9461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1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9,681,986.49元,及所欠票款所产生的罚息5,609,364.51元,(截至2016年7月27日)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贷款罚息; 二、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5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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