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刘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7755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3民初5014号 |
案号 | (2017)辽0113执35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恒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3,589,742.45元; 二、被告辽宁恒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7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408,736.5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以548,236.5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以13,589,341.4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以13,589,742.4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辽宁恒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09,865.28元; 四、被告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被告沈阳乾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恒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5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辽宁恒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沈阳乾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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