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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孙红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755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145号
    案号 (2016)辽01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748,154.86元; 二、被告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549,630.97元; 三、被告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对被告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亚男质押的在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的7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出质数额790万元,质权登记编号:A1300013289)、武芳质押的在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的21%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出质数额为210万元,质权登记编号:A1300013288),在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天广抵押的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9号1-6-7,建筑面积为117.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N060434047)、温艳辉抵押的房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甲-2号1-6-2,建筑面积318.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N060050848)在3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89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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