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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文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258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956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5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159759.5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2月15日起以553465.64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17日起以397990.54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19日起以368929.77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20日起以214223.1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22日起以371771.27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24日起以499387.48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2月26日起以310428.88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5日起以35622.05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20日起以683318.33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21日起以526552.97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24日起以238747.67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25日起以700385.63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27日起以451593.26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3月31日起以194811.64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起以135162.55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4月3日起以477368.71元为基数计算;上述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徐文东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5618元,由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徐文东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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