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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062****66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03民初119号
    案号 (2020)闽0603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543.98元及违约金(以242543.98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其中分别以388.16元为基数按2天计算,以8260元为基数按6天计算,以9278.88元为基数按7天计算,以71508.45元为基数按9天计算,以3703元为基数按10天计算,以16128元为基数按11天计算,以309.75元为基数按12天计算,以552元为基数按13天计算,以26621.88元为基数按15天计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353元,由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3元;保全费1871元,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61元,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6元,深圳市学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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