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379****00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2967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91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31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保税区置信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保税区置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计算)。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保税区置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2.1计算)。 四、被告广州市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富英、张锦华、张国华、曾昱、雷国才对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富英、张锦华、张国华、曾昱、雷国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保税区置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5453元由原告广州保税区置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41元,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富英、张锦华、张国华、曾昱负担44512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