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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消)行罚决字〔2021〕0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4^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C座一层东侧的大洋世家餐饮(舟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波)已变更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且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大洋世家餐饮(舟山)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普陀区建设银行(账户名: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706127058306003)或以网上电子缴款方式(农业银行账户: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113330990990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普陀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决定机关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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