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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阳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635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13民初284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萍乡市阳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5日内偿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0000元及利息1056245.6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止)合计人民币5306245.6元及2017年3月10日后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金4250000元按(2013)湘信流借字第B1025001号合同约定利率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林济根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8944元,由被告萍乡市阳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林济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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