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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金)行罚决字[2018]509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以来,温州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员证件的黄某某并安排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金乡支行担任保安员,2018年12月04日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金乡支行内值班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温州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责令限期三十日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责令温州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限期三十日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0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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