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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458****42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4民初1257号
    案号 (2020)黔0524执1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四被执行人尚金华、王艳、尚显能、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请求被执行人尚金华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800元; 三、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申请人贷款款项的利息; 四、请求本案执行费用由四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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