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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458****42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4民初1117号
    案号 (2020)黔0524执1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三被执行人唐彩虹、尚显能、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请求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唐彩虹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抵押物:坐落于织金县城关镇金玉龙城第5栋2层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DS-036)],且申请人对该房产变卖、拍卖后的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被执行人唐彩虹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800元; 四、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申请人贷款款项的利息; 五、请求本案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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