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小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527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10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欠款人民币662万元,并支付该欠款罚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未付款项(包括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按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月结一次,按月计算复利]; 二、被告何伟森、马小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伟森、马小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4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何伟森、马小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何伟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马小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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