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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小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36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2号
    案号 (2018)粤03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原告浦发深圳分行本案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柏力高公司、马小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2199260.8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1.本金7809260.89的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2.本金12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16%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24%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3.本金9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5.5%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25%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4.本金1607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72%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0.08%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5.本金56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5.8%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6.本金16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16%计算,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24%计算(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 二、被告何伟森、马小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伟森、马小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87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何伟森、马小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何伟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马小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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