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皖阜颍州运罚〔2020〕100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3
    决定机关 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